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ILDV-114-司拍-7-202503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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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楊傑雄 相 對 人 王盟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420萬元、5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惟未依約履行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餘本金合計3,901,125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及、借款款契約書、現欠明細、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催告書、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院並於114年2月6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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