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ILDV-114-司票-29-20250310-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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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秀鳳 張元裴 相 對 人 陳詩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4年2月8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陳詩凱之身分證字 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身分 證字號之記載有誤,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