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2-26
案號
ILDV-114-司養聲-9-2025022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捧榮一郎 陳秀珠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邱巧宜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收養人乙○○○、丙○○現居地在日本國、被收養人甲○○ 則陳明確實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號13樓之1,有其等戶籍謄本、日本國戶籍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收養人、被收養人之住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則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