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1-07
案號
ILDV-114-家暫-2-20250107-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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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2號 聲 請 人 莊慧玲 莊仁豪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林忠熙律師 相 對 人 沈育荃 兼上一人 非訟代理人 韋春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有明文。 二、聲請人雖主張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 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於兩造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271號)裁判確定或終結前,聲請暫定禁止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惟查聲請人所為本案請求為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該類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丙類事件,並為同法第37條所定之家事訴訟事件,尚非家事非訟事件,是聲請人就其所提出上開家事訴訟事件之本案請求,主張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之規定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暫時處分係家事非訟事件之附隨性請求,尚有未合,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附表: 編 號 地號/建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登記日期 登記原因 權利範圍 1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08.19 113.8.28 遺贈 各2分之1 2 宜蘭縣○○鎮○○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00號) 122.4 113.8.28 遺贈 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