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ILDV-114-救-1-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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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芊蓁 代 理 人 高紫庭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謝意婕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已提出相關文件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符合無資力認定,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以114年 度訴字第38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認定確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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