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25

案號

ILDV-114-消債更-13-2025032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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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滄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 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十一 時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資料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附表: (一)聲請人應確認後補正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若聲請人主 張之每月全部必要支出總額(含全部生活費及勞健保、醫療費用在內之總數)少於每月18,618元,則請敘明所主張之具體數額即可,毋庸再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若聲請人主張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含全部生活費及勞健保、醫療費用在內之總數)逾新臺幣(下同)18,618元(即114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則請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費用及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並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並說明其計算方式。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一處?以及與其分擔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請聲請人為上述確認後,應再次提出更正後之完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歷年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 投保資料。 (三)聲請人應自行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申請查詢聲請人名下「所 有」之銀行存款帳戶,並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函覆之「存款帳戶查詢」結果資料。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開戶之全部帳戶存摺( 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五)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自提起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完整 收入及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有無自任何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 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發給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自行列表說明以聲請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 險單(保險公司、保險名稱)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其名稱、種類、數額多寡?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就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該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並詳為說明。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八)聲請人應說明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 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說明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 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保管查 詢資料」,其內應包含聲請人所有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4年1月23日」及「更新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之餘額資料,及聲請人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2年1月23日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期間之異動資料(請自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並可持本裁定向該公司敘明係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經法院命補正而申辦)。 (十二)除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667號案件外,聲請人先前或目 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另聲請人於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聲請狀陳報有上開執行案件,惟於更生聲請狀上則勾選「無」,聲請人應再次確認後補正之。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依聲請人所提供行車執照,聲請人名下有 一輛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請列表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中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目前狀態為「毀諾」。故請聲請人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⒈請說明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 額若干、「應」自何時履行至何時?及聲請人歷次「實際」清償之日期、金額各若干(請逐一羅列每期給付之時間及金額)?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請說明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 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並提出自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請說明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⒋請提出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 未留存請自行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 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十七)聲請人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 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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