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3-26
案號
ILDV-114-消債聲-1-20250326-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四年度消債更字第三四號案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 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債務 人高憲鐘之債權人,欲瞭解高憲鐘更生程序進行情形,實有閱卷必要,爰聲請准許閱覽前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 第57號債權憑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卷宗查核結果無訛,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就前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