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06
案號
ILDV-114-監宣-15-2025020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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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朱子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之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補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宛霖之家族系統表。 三、補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宛霖全部子女之同意書及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無法補正,應敘明理由。 四、補正朱蓓琳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職務同意書與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