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04
案號
ILDV-114-監宣-37-2025030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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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歆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黃煜翔為監護宣告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補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煜翔之父林志鴻之同意書及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明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無其他手足,若有,應一併補正其等同意書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無法補正,應述明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