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2

案號

ILDV-114-簡聲抗-1-20250212-1

字號

簡聲抗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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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林徵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育助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羅簡聲字第2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按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是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 元,扣除抗告人前已繳納之抗告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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