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ILDV-114-簡-1-20250306-3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清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文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4 年2月10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 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係 對前揭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求為廢棄原判決 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查原判決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 將坐落宜蘭縣○○市○○○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原判決 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0.5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 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被上訴人,此部分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040元(計算式: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71,500元/㎡ ×占用面積0.56㎡=40,040元)。另原判決主文第2項判命上訴人給 付被上訴人1,404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第一項 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34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部分,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其價額, 此部分上訴利益核定為1,447元【計算式:1,404元+自113年7月1 日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8月8日止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43元(34元+ 34元/30日×8日)】。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41,487元( 計算式:40,040元+1,447元=41,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請併依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