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12

案號

ILDV-114-補-1-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勛、陳煜凱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 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72,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4,162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