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12
案號
ILDV-114-補-11-20250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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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葉依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603元(計 算式:債權本金590,834元+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19,769元=610 ,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