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17

案號

ILDV-114-補-14-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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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素玥即佳鴻教育用品社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5,651元(計算式:本金663,415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 違約金22,236元=685,651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4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 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年息 (%) 利息及違約金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利息 530,825元 113年6月16日 113年11月21日 7.13 16,487.13元 2 違約金 530,825元 113年7月17日 113年11月21日 0.713 1,327.27元 3 利息 132,590元 113年6月17日 113年11月21日 7.13 4,092.27元 4 違約金 132,590元 113年7月18日 113年11月21日 0.713 328.94元 合計 22,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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