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13
案號
ILDV-114-補-21-20250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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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世界大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原告世界大山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萬6,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1,4 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