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4

案號

ILDV-114-補-28-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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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巨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彬 訴訟代理人 黃鈺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8,7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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