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07

案號

ILDV-114-補-29-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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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劉佳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佚恩、陸昱菁、陸佳瑀、陸春螢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0萬元(依原告主張之金額即15萬元+15萬元+30萬 元+30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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