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22

案號

ILDV-114-補-3-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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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泉鄉雅舍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聰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楠、劉家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計算式:2,880,000元+2,880,000 元=5,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0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被告陳威 楠、劉家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泉鄉雅舍有 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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