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12
案號
ILDV-114-補-33-20250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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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林家紳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和臻、呂昀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