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12

案號

ILDV-114-補-34-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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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賴建榮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原告賴建榮與被告林俊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4,6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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