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4
案號
ILDV-114-補-35-202503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陳金泉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被 告 陳雪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85,7 1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0,949.98㎡×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17,415元/㎡×權利範圍875/10000=16,685,716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