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09
案號
ILDV-114-補-4-202501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世界大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錫銘律師 上列原告世界大山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宜蘭縣政府衛生局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27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