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18

案號

ILDV-114-補-40-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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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峻國(原名曾俊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萬6,232元(計算式:請求金額625,931元+起訴前已發生之 利息301元=62萬6,232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3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1 利息 37萬665元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19日 6.11 186元 2 利息 22萬8,051元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19日 6.11 115元 小計 3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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