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13

案號

ILDV-114-補-42-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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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游東憲 游鎮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律師 上列原告游東憲、游鎮羽與被告旺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旺 仁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游東憲、游鎮羽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156元 (計算式:1,494,045元+56,111元=1,550,15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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