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25
案號
ILDV-114-補-45-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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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翁敬禮 翁紹軒 上列原告翁敬禮、翁紹軒與被告湯進和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翁敬禮、翁紹軒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