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4

案號

ILDV-114-補-47-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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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曾基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思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491元( 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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