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25
案號
ILDV-114-補-49-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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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陳威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鳳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3,781元 (計算式:6,544,198元+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 14年2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9,583元=6,573,7 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