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4
案號
ILDV-114-補-53-202503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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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宜美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燦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