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14

案號

ILDV-114-補-56-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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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訴訟代理人 鄭有為 上列原告宜蘭縣頭城區漁會與被告林梓徐、林萬吉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38,120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2月19日前已 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3,591,101元 2 利息 3,591,101元 113年9月23日 114年2月19日 2.95% 43,535.95元 3 違約金 3,591,101元 113年10月23日 114年2月19日 0.295% 3,482.88元 小計 47,018.83元 總計 3,638,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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