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14

案號

ILDV-114-補-59-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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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文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6,046元(計算 式:1,948,956元+其中223,089元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聲請 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8計算之利 息606元+其中1,634,930元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聲請支付命 令前1日即114年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26, 484元=1,976,04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 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1 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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