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17
案號
ILDV-114-補-6-202501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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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林紫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姵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