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1

案號

ILDV-114-補-61-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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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林耿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庚賜、林志強、林志聰、林志鵬間請求返還買 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之主張,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 請一併補正被告林庚賜、林志強、林志聰、林志鵬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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