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17
案號
ILDV-114-補-7-202501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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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曾荐琨 被 告 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自裝設監視設備移除,核屬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