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日期

2025-03-14

案號

ILDV-114-訴-102-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福客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正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林有義 林豐雄 林豐裕 林喬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 ,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 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 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 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 聲明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塗銷;備位聲明一請求終 止並塗銷系爭地上權;備位聲明二請求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為 1年。是本件先位聲明係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塗銷 系爭地上權,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塗銷之地上權登記面積 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5,616元(計算式:民國114年 1月公告土地現值54,400元/㎡×設定權利範圍82.64㎡=4,495,616元 );至原告備位聲明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及酌定地上權期間部 分,均核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地上權之年租金15倍計算,核定為600元(計算 式:每年地租40元×15倍=600元)。從而,本件先位之訴與備位 之訴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核定為4,495,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50元,扣 除前已繳納20,805元,尚應補繳33,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