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容許修繕

日期

2025-03-19

案號

ILDV-114-訴-137-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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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張瑞芽 訴訟代理人 林整宏 寄宜蘭縣礁溪郵局第67號 被 告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許修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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