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5-02-04
案號
ILDV-114-護-10-20250204-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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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甲○○ 受 安 置人 吳○德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勤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朱○萱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吳○德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十七時起繼續安置 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6日上午接獲相關通報,通報內容為受 安置人母朱○萱同年月5日14時許,因受安置人吳○德一直哭鬧、後來越來越無力,受安置人母發現不對勁便於15時8分許緊急送到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到院前死亡,診斷為顱內出血。經急救恢復呼吸心跳,基於醫療需求,同日23時49分許轉院至臺北榮總急診室。加護病房期間觀察受安置人外觀有右頭頂小結痂、右顳瘀青、右上眼皮瘀青。安排電腦斷層掃描檢查顯示為鐮旁區域和雙側顱凸面硬膜下出血、雙側大腦半球腦溝蜘蛛網膜下腔出血。 ㈡聲請人獲報後於同日9時20分許致電受安置人母了解狀況,其 於電話中自述前幾日因受安置人哭鬧不休,多次安撫未果,故對其以徒手毆打頭部、臉部,並將其摔在床上,而受安置人父吳○勤幫忙看顧時,也會以相同手法對待受安置人。聲請人同日並啟動司法早介,通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並協同警政至受安置人家採證同時進行訪視調查,惟受安置人父母知悉警政來訪隨即躲避離開家,不配合訪視且無法聯繫上,故於114年1月6日下午5時啟動緊急安置以維護受安置人之安全與就醫權益。 ㈢受安置人現況昏迷且生命跡象低落,需依賴醫療器材維持生 命,仍於臺北榮總小兒加護病房治療中,本次遭施虐情形可能受永久性損害,且有持續受虐之可能。為維護受安置人身心安全及醫療照護需求,聲請人認為應予以安置保護,因72小時不足以保護與照顧受安置人及提供相關處遇,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2項規定,狀請鈞院准予自114年1月9日17時起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又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之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兒少保護案件 通報表、SDM安全評估表、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放射線科檢查報告單及照片等證物,認受安置人吳○德現年僅4月餘,於114年1月5日緊急送醫時即有到院前死亡情況,經急救始挽回生命,然現仍昏迷且生命跡象低落,需依賴醫療器材維持生命而於小兒加護病房治療中,可能造成永久性損害,而安置人母自承會因受安置人哭鬧不休,而以徒手毆打受安置人頭部、臉部,將其摔在床上,更述及受安置人父也會以相同手法對待受安置人,再查受安置人之兄吳○罄亦曾因遭受安置人父施打而於113年4月12日由社會處社工送醫急診救治,嗣亦由聲請人進行緊急安置,顯見受安置人父母均未能妥適照顧受安置人,將受安置人交由受安置人父母照顧恐不利於受安置人發展,現階段亦查無其他親友足以妥善協助照顧、保護受安置人,當認受安置人現乏適當養育及照顧,非立即安置受安置人即難有效保護受安置人,並為提供受安置人穩定之基本生活環境,使聲請人得以順利改善並協助提昇受安置人之母之親職能力,藉以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自有將受安置人交由聲請人繼續安置保護之必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再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2項,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