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10

案號

ILDV-114-護-15-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受安置人 葛林○○ (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儒 (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葛林○○(姓名年籍詳附件所示)自民國114年2月8 日20時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5日19時接獲羅 東聖母醫院通知,受安置人父親於同日夜間在其位於宜蘭縣轄內住處,發生心肌梗塞狀況,經其友人協助送至羅東聖母醫院急診室,當日隨即進行心導管手術,並轉入加護病房治療,因受安置人平日與父親同住、兩人相依為命,並無其他親友可提供協助,受安置人父親之友人亦表示無法協助照顧受安置人,聲請人評估當下無任何確保受安置人獲得妥適照顧之安排,為維護兒童少年安全及基本權益,受安置人於112年11月5日20時由聲請人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112年11月8日20時起繼續安置、113年2月8日20時起延長安置,均獲本院裁定核准。聲請人考量受安置人父親雖已於112年11月10日出院,原安置原因消失,然後續經聲請人評估受安置人返家之適切性,因受安置人父親生活居住狀況不穩,現住環境不適宜受安置人生活,另受安置人父親經濟狀況不明,未能有具體清楚的工作相關資料供參,且對受安置人之照顧教養規劃薄弱,雖已完成親職教育時數,惟其親職能力仍難以提升。聲請人考量受安置人父雖有意願接受安置人返家,惟其現居地為旅館出租之套房,且出入人口複雜,評估居住環境不穩定,而受安置人父雖表示其於洗衣店任職,但未能提供具體工作資料佐證,評估受安置人父經濟狀況不明,本季受安置人父女友雖一同前來會面,惟受安置人於會面前未曾與其互動過,又受安置人父無其他替代照顧資源,評估受安置人暫不適宜結束安置返家,考量受安置人年僅7足歲,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目前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提供照顧,基於維護兒童之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項、第5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各情,業據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 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8號民事裁定影本、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及受安置人安置意見書、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安置意見書等件附卷為證,堪認屬實。依前開法庭報告書、受安置人安置意見書,可知受安置人於安置處所適應狀況很好,願意延長安置。受安置人父雖表示希望可延長會面時間,外出帶親子活動或可以返家等語云云,惟考量受安置人父住所係經營狀況有疑慮之旅館內,出入人士複雜,難以確保受安置人居住安全,另該旅館管理員復表示受安置人父未曾支付房租,經其多次提醒仍未處理,現能持續居住為管理員善心提供所致,可知受安置人父長期以來皆無穩定住居所,且經濟狀況不明,雖有意願接受安置人返家照顧,惟無法提出明確照顧計畫,復無積極解決問題、改善居所或提升親職功能之意願,堪認受安置人父親顯無法提供受安置人基本生活所需,亦無其他家庭資源可照顧受安置人,為確保受安置人人身安全,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准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