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ILDV-114-重訴-7-20250212-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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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張憶如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