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3
案號
ILDV-114-重訴-8-2025021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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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曹惠珍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律師 被 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被 告 曾淑婷 郭于緁 張宏偉 王子欣 洪昱 邱火塘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