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0
案號
ILDV-114-除-2-2025011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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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泰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