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1
案號
ILDV-114-除-5-202503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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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淑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奇興貿易有限公司 臺北富邦羅東分行 113年5月5日 11,000元 LA0149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