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ILEV-112-宜訴-9-20241011-2

字號

宜訴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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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訴字第9號 原 告 簡君晏 林靜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楊天財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盧文通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確認被告楊天財就原告共有宜 蘭縣○○市○○○段○○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不存在」,應 更正為「確認被告楊天財就原告共有宜蘭縣○○市○○○段○○地號土 地,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不存在,被告楊天財應將如附表一所 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所示「繼 承權利人」,應更正為「權利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一: 土地標示:宜蘭縣○○市○○○段00地號土地(100年11月2日重測前為宜蘭段巽門小段3-6地號) 收件年期:38年 字號:宜蘭字第004008號 登記日期:(空白)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楊天財 權利範圍:2分之1 權利價值:(空白)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設定權利範圍:42.44平方公尺 證明書字號:字第000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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