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ILEV-112-宜訴-9-20241023-3
字號
宜訴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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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文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盧文通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君晏、林靜迦間請 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75,084元(計算式:《66.98+0.97+3.39》平方公尺×3 9,200元=2,796,5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