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ILEV-112-宜訴-9-20241025-4
字號
宜訴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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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訴字第9號 原 告 簡君晏 指定送達處所:宜蘭縣○○市○○路00號4樓之2 林靜迦 指定送達處所:宜蘭縣○○市○○路00號4樓之2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楊天財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盧文通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被告陽天財」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楊天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