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ILEV-113-宜國簡-2-20241223-2

字號

宜國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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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清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 院。惟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均未表明,且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 訴聲明,並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係 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如係對於第一審 判決僅部分不服,上訴人應以上訴聲明具體表明不服之範圍及其 上訴利益具體金額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按上 訴利益金額核算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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