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ILEV-113-宜小-119-20250306-5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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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119號 原 告 俞宏濂 被 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侯東輝 訴訟代理人 商綉慧 王賜吉 林佑儒 上列抗告人與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 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原第一審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於114年2月3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頁)。惟抗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宜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5頁),其抗告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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