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11

案號

ILEV-113-宜小-270-20241111-2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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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7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郭祐嘉 被 告 温清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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