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5

案號

ILEV-113-宜小-287-20241015-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8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張欣怡 被 告 張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