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ILEV-113-宜小-295-20241209-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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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95號 原 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侯東輝 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陳進東 王關郎 被 告 柯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宜司小調 字第145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