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4
案號
ILEV-113-宜小-315-20241024-1
字號
宜小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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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3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簡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 肆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柒仟零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